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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王某甲等开设赌场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办事处**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灵生,广东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宝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30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邱德居,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易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毛某某、王某甲、刘某某、黄某某、王某乙、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村**居**房内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水渔利。期间,被告人毛某某、王某甲、易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参与其中,毛某某负责带客及“撑场”、王某甲负责发牌、赔付、抽水,易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在该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数”,收取回佣。

11月16日,赌场被民警查处,当场抓获何某某、毛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刘某某、易某某、王某乙,当场查获赌具及无人认领赌资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毛某某等人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被告人何某某、毛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毛某某、王某甲、刘某某、黄某某、王某乙、易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七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黄某某、王某乙、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毛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易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景芳

2020年3月19日

附:

1.七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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