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段**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和张某甲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耀兴路庆祥烧烤店外因故与被害人赵某某、张某乙发生纠纷并相互厮打,造成赵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受伤的后果。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赵某某、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书证。
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利民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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