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捕前住张北县****市场****(户籍所在地: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捕前住张北县****南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捕前住张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甲、韩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20年3月19日到4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甲、韩某某、戴某甲(在逃)、戴某乙(在逃)等人以张北******有限公司建设风机破坏****村的环境、破坏村民房屋、影响村民身体健康等为由,每天在名为“满州不落大家庭”的微信群里煽动该村村民堵塞通道,阻止张北******有限公司施工机械、人员出入,将该公司的吊车、运输车辆等施工机械扣留在村不让离开等,张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年先后于3月30日、4月3日和4月10日报警,馒头营派出所均出警劝解,王某甲、何某乙、韩某某等人仍不同意撤离,声称不满足他们的赔偿要求就一直堵下去。王某甲、何某乙、韩某某等村民堵路拦车给张北******有限公司造成了20多天的机械窝工、人员窝工,经鉴定,其经济损失为1118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甲、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何某乙、王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张北县物价局关于对王某甲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人工及机械窝工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甲、韩某某等人煽动村民堵路阻拦张北******有限公司施工,造成经济损失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何某乙、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贵海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甲、韩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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