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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9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泾县**镇**村**组**号。2018年8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南陵县**镇**村**村**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泾县**镇**村**组**号,自报2017年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泾县**道**花园**幢**单元**室。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泾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殷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响水县**镇**组**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泾县**镇**村**村组**号

被告人吴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泾县**镇**村**路**组**号。

上述八名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吴某甲、徐某某、殷某某、章某某、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吴某甲四人在本市闵行区航新路260弄2号一赌场内,以轮流坐庄“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参与窑花钱的分成,其他赌客以“飞苍蝇”方式参赌;被告人徐某某管理窑箱抽取窑花;被告人殷某某在该赌场另一房间操作电脑接受押注供赌客以网络百家乐方式赌博;被告人章某某、吴某乙在该赌场看场、把门。

当日21时30分许,公安民警对上述赌场检查时抓获上述八名被告人及众多赌客,缴获电脑、窑箱、POS机、麻将牌等赌博用具。

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吴某甲、徐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殷某某、章某某、吴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扣押清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查获涉案赌博场所、抓获上述被告人及涉案人员、缴获赌具、并对九名涉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2、涉案人员胡某某、吴某丙、吴某丁、黄某某等19名现场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涉案赌场存在“网络百家乐”和“推牌九”形式的赌博活动,参与人员众多。其中,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吴某甲四人门头坐庄推牌九,其他赌客以飞苍蝇方式参赌,被告人徐某某抽取窑花,门头坐庄可参与窑花分成;被告人殷某某在该赌场另一房间操作电脑接受押注供赌客以网络百家乐方式赌博;被告人章某某、吴某乙在该赌场看场、把门。

3、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各被告人的户籍、身份情况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前科情况。

4、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吴某甲、徐某某、殷某某、章某某、吴某乙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吴某甲、徐某某、殷某某、章某某、吴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吴某甲在赌场坐庄赌博并参与赌场利益分成、被告人徐某某、殷某某、章某某、吴某乙为赌场的日常经营活动提供直接帮助,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吴某甲、徐某某、殷某某、章某某、吴某乙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吴某甲、徐某某、殷某某、章某某、吴某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又鹤

检察官助理:文韬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吴某甲、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被告人殷某某、章某某、吴某乙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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