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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王某某故意毁坏尸体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组**号,现住景洪市**镇**村**号**房**号,因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现住景洪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2日15许,钱某某在景洪市**镇**村**号**房**房间与被告人何某某嫖娼过程中意外死亡。何某某因害怕出事,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协商后于2019年06月03日凌晨00时50分许,将死者钱某某的尸体装入编织袋,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小型汽车,将钱某某的尸体运送至**镇**路**路45KM)的路边掩埋。2019年06月03日上午10时许,二人驾车逃至昭通市威信县**乡**村**村何某某家中躲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尸体照片;2.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核查、抓获经过;3.证人吴某某、王某某、钱某某、吕某某、曹某某、玉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聘请书;6.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7.光盘两张、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擅自将意外死亡死者尸体掩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福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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