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7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县**镇***(户籍地:河南省**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2019年8月29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9月30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被羁押于卢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7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县**镇***(户籍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2019年9月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9月30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1日、2019年12月1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伙同王某在**县**镇***经营按摩店生意。经营期间,四川省**县居民曲某某、河南省**县居民高某某,到何某某、王某某经营的按摩店内进行卖淫活动,何某某、王某某为上述二人提供卖淫场所,并按双方约定分得嫖资。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经营的按摩店内被抓获;2019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卢某某**宾馆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曲某某、高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王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 珊
代理检察员:滕鹏飞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卢某某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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