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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王某某保险诈骗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村,现住武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9日早晨,因被告人王某某找被告人何某某要账何某某不还钱,王某某遂将其驾驶的冀TL****黑色长安牌逸动轿车挡在何某某经营的****幼儿园门口。后双方起了争执,何某某见王某某仍未将车挪开,何某某故意驾驶冀AH****的白色奥迪牌A4轿车将王某某的轿车撞开。后何某某找王某某商量伪造事故现场,让保险公司给他们两人出修车的钱,何某某承诺把保险公司赔偿修车的钱给王某某,用来抵欠他的钱。后两人伪造好事故现场,何某某给交警打电话报事故,王某某让其自己找来的孙某某在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签了字,何某某给阳光保险公司打电话理赔。后阳光保险公司共计赔付了13339元,转入了何某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何某某未将该赔偿款给付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言韩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维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1册和举证、质证提纲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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