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号
被告人何某某 ,男,19**年*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7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县某镇某村某某村。2016年8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小光头”,男,19**年*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930****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某镇某村某某组42号。2016年7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年*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9***2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某县某镇某村某组(以上均自报)。2015年11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潘某某、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2月16日、2017年3月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7年1月16日、3月2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2月3日、2017年2月17日、4月3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纠集被告人潘某某、夏某某携带气手枪、砍刀等工具,窜至中山市横栏镇某某街某巷一号出租屋被害人陈某章暂住的508号房内,以气手枪要挟被害人陈某章寻找与其有矛盾的梅某刚,遭拒绝后持砍刀等随意殴打被害人陈某章,致其腿部、背部等处受伤。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章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6年7月27日晚9时许,公安人员在横栏镇某某市场附近某某饺子馆内抓获被告人何胜利、潘有职、夏丹海,先后从被告人何胜利身上及其驾驶浙D***97号小汽车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85克、砍刀1把,从被告人潘有职驾驶的湘L***79号奥迪小汽车内缴获砍刀2把、尖刀1把、铁锤2个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潘某某、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潘某某、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7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潘某某、夏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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