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文山市**,因涉嫌盗窃罪,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段东南,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3********,白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文山市**街道**村**房,因犯窃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文山市**路**号**号**幢**门面,因涉嫌盗窃罪,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段东南、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麻栗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麻栗坡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何某某、段东南、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3时左右,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段东南、蔡某某剪断麻栗坡县麻栗镇盘龙村委会南峰村文麻高速公路项目3号钢筋厂的门锁,驾驶车牌号为贵******棕色面包车、车牌号为云******银色面包车先后进入文麻高速公路项目3号钢筋厂内关门盗窃钢筋、电缆线、电机、电焊机等财物,被守厂村民雷某某发现后,三人躲到钢筋厂内左边柱子处躲避,雷某某质问谁叫来拉东西并要打电话核实情况时,三人驾车逃离。车牌号为贵******棕色面包车上装运的被盗财物公安机关于当日查获,车牌号为云******银色面包车上装运的被盗财物至今未查获。经鉴定,车牌号为贵******棕色面包车上装运的被盗财物价值12800元。被告人何某某、段东南、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段东南、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段东南、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段东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段东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海仙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段东南、蔡某某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物证9件随案移送。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17份;量刑建议书正本3份,副本9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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