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住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座***房,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梁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村委会***村*号***房,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2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薛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梁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住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梁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梁某甲、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何某某、梁某甲、薛某某、梁某乙寻衅滋事
(一)2017年2月份,薛某某驶摩托车撞伤钟某某,致钟某某受伤,后因双方协商不成,钟某某将薛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薛某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薛某某怪罪迁怒钟某某,找梁某甲、何某某商量报复钟某某。2017年7月14日,犯罪嫌疑人梁某甲驾驶小车搭载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薛某某来到位于雷州市英利镇开发区中兴路钟某某住宅前处,何某某与薛某某戴口罩下车,分别手持铁柄长砍刀对钟某某的住宅铝合金玻璃门大肆挥砍毁坏。梁某甲驾车接应,搭载何某某、薛某某逃离现场。经雷州市物价评估中心对受损大门进行评估,受损价值为1929元。
(二)2018年8月份,被告人薛某某、梁某甲、何某某在徐闻县相聚饮酒时,再次商量毁坏钟某某的住宅大门。2018年8月11日,梁某甲等人租赁粤GEC***轿车,由梁某甲开车搭载何某某、梁某乙来到钟某某住宅,再次持械打坏钟某某住宅大门。在梁某甲驾驶轿车搭载何某某、梁某乙等人离开钟某某住宅时,发现吴某某的粤G*C***牌白色路虎揽胜运动越野车停泊在同一街道陈祖文住宅前处,梁某甲、何某某等人就又持械对该车进行毁坏。经雷州市物价评估中心鉴定,被钟某某损毁财物受损价值为1046元,受损越野车受损价值为44367元。
(三)2018年11月9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梁某甲、薛某某、何某某驾驶货车在207国道英利镇十字路口等待红绿灯通行时,后面的货车司机陈某某便闪烁车灯与鸣笛示意惹恼了梁某甲、薛某某、何某某。为了泄愤,薛某某驾驶货车载着何某某、梁某甲加速追赶,当陈某某驾驶货车加速逃至英利镇那停村附近路段处时,被薛某某驾驶货车追赶强行拦截住,将陈某某的货车强行逼停在207国道的超车道上。接着,何某某与梁某甲下车对陈某某进行拳脚殴打,致使致陈某某后脑、脸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并将陈某某的手机摔在地上。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雷州市物价评估中心鉴定,陈某某手机受损价值为400元。
二、被告人何某某、梁某甲共同寻衅滋事、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
2018年12月初,被告人梁某甲因为其债务问题,与何某某商量毁坏黄某某的肥料店的大门。2018年12月17日晚上,何某某借来一支猎枪。至同年12月18日1时许,梁某甲与何某某驾驶粤GWM***牌黑色丰田CRV越野车来到英利镇鸭尾寮村黄某某的肥料店处,由梁某甲在启动小车接应,何某某手持猎枪下车,先是用砖块打砸停泊在肥料店前的农用车前挡风玻璃及肥料店二楼窗户玻璃,后持猎枪对肥料店的铝合金大门进行射击毁坏。随后,何某某乘坐梁某甲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经雷州市物价评估中心鉴定,黄某某的肥料店受损价值为305元。现场提取的一发子弹经鉴定是自制猎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查询说明、汽车租赁合同、移动电话通讯清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冯某某、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钟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梁某甲、薛某某、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粤雷公(司)鉴(活)字【2018】11040号鉴定书、雷价认字【2019】10号关于被毁坏一部智能手机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雷价认字【2019】3号关于被打坏物品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雷价认字【2019】2号关于被打坏不锈钢门部件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雷价认字【2018】180号关于被打坏不锈钢门部件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雷价认字【2018】192号关于被打坏一辆小型越野客车部件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粤湛公(司)鉴(痕)字【2019】07020号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梁某甲、薛某某无事生非,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梁某乙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本案属于涉恶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梁某甲、薛某某、梁某乙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本案属于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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