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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柴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98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52001********,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河南省原阳县**镇**庄**号。2019年12月28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柴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52001********,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河南省原阳县**镇**庄**号。2019年12月28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通过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嫖信息,冒充“卖淫女”与前来接洽的男性联系,而后虚构种种“性服务”收费名目诈骗对方钱财,所得钱款均被用于个人花销。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采取上述手段,以需要支付车费、安全套费、嫖资、服务保证金、退款押金及账户冻结要重新支付等虚假名义,骗得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5,375元。

2、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采取上述手段,以需要支付定金、保证金、嫖资、服务保证金、退款押金、封口费等虚假名义,骗得被害人施某某共计人民币2,289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能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及相关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以虚假招嫖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经过。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以虚假招嫖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经过。

3.相关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的诈骗金额。

4.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扣押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处扣押移动电话2部的情况。

5.相关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家属已向两名被害人赔偿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及临时羁押证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的到案情况。

7.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8.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对指控罪名及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判处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岚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柴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扣押财物清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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