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单位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原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开发区**街道**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诉讼代表人严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67********,汉族,小学文化,系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人员,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楼**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92********,汉族,大学文化,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注册成立了杭州**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部事务。2017年年底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杭州**有限公司为牟利,由被告人何某某取得“名师讲堂”软件代理权限,从网上购买学生信息(姓名、学校、家长电话号码、住址等)27万余条,并雇佣他人使用购买的学生信息,以打电话、上门免费授课等方式推销“名师讲堂”软件。期间,被告单位累计销售额至少人民币30万元,获利至少人民币6万元。
2019年12月杭州**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某某处扣押学生信息登记表35张、学生名单打印件67张、话务单1张、话术单1张,均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工作性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何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芳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楼**号,电话1996742****;诉讼代表人严某某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楼**号,电话1776710****;
2.随案物品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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