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刑诉〔2020〕0000000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镇**村**街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镇**村**组,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杨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杨某乙通过中间人徐某某、王某某向被告人何某某以2,200元每瓶的价格购买了10件(共60瓶)“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后何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找到“郑某某”(真名熊某甲,在逃)和“阿某某”(真名熊某乙,在逃),由“郑某某”、“阿某某”提供茅台酒包装材料,并用何某某、杨某甲提供的10件茅台镇酒在“郑某某”租用的库房内包装了10件(共60瓶)假冒的“飞天牌”贵州茅台酒。2019年12月13日19时许,何某某、杨某甲将该批假酒运至仁怀市“纯度酒业有限公司”楼下交付给杨某乙。何某某获得酒款132,000元,并将其中60,000元用于偿还欠杨某甲的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60瓶假贵州茅台酒及包装材料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等六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何某某、杨某甲等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杨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熊某甲、熊某乙等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贵州茅台酒并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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