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桃源县**街道**组。因赌博2017年10月1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月3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5********,汉族,大专文化,湖南昌**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桃源县**街道**路**栋**号。因赌博2017年10月1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月3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7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桃源县**中学教师,住湖南省桃源县**街道**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月3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月3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杜某某、罗某甲、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中旬至9月底,被告人何某某、杜某某、罗某甲、陈某某多次在桃源县御景园酒店开房,邀集文某某、万某某、李某甲、罗某乙、李某乙等人利用扑克牌炸金花赌博,并安排专人抽头,每场抽头人民币(下同)6000元左右,非法获利累计5万余元,除开支外何某某、杜某某、罗某甲、陈某某平均分配抽头款,每人获利累计8000余元。
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杜某某、罗某甲、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处理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杜某某、罗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杜某某、罗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杜某某、罗某甲、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杜某某、罗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为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四被告人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均已退赃,酌定从轻处罚。依据刑事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杜某某、罗某甲、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萍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杜某某、罗某甲、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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