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李某甲二人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7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逮捕。

辩护人芦睿,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4********,联系电话138********。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街道**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逮捕。

辩护人廖飞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联系电话134********。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害人刘某某在**公司购买了路虎揽胜小汽车,后在办理上牌的过程中,该公司老板谢某某被抓故无法提供车辆的进口证明手续,导致刘某某无法正常上牌。2018年5月份,刘某某到当时购车放款的位于龙岗区**街道的**车行办理汽车上临时牌手续,在上临时牌的过程中认识了业务员即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知道刘某某有上牌需求后,联系并收取了刘某某人民币3.5万元后承诺帮助刘某某补办《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轻型汽油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货物进口证明书》共计四份文件用于上牌,之后还收取了8000元的车管所人情打理费。2018年7月份,刘某某收到何某某交付的证书后到深圳市车管所办理新车上牌手续,后深圳车管所于2018年11月5日以刘某某提供的证明文件系伪造为由拒绝了刘某某的新车上牌申请。刘某某遂联系何某某,但何某某一直回避并失联。2018年12月20日,刘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横岗派出所报案。

经查明,2018年5月,何某某承诺帮刘某某办理车辆上牌的全部手续,之后联系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收取了何某某支付的人民币1.5万元后提供了四份假的文件。何某某明知假的文件仍提供给刘某某,企图蒙混过关。

何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接到民警电话后自行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李某甲于2019年7月26日在深圳市南山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办理车管业务退办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乙、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的认罪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20年4月2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随案移送:手机两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