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常州**饭店厨师,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镇**小区**栋。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2002********,汉族,中专文化,学生,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路**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路**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凌晨,赵某某、朱某甲与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纠纷,为逞强斗狠,赵某某、朱某甲纠集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等人至本市天宁区蔷薇家园旁的格林豪泰酒店门口,张某某、朱某乙(另案处理)则纠集王某某、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上述地点,双方用甩棍、西瓜刀、辣椒水等工具进行斗殴。其中,被告人何某某用甩棍与王某某、葛某某等互殴,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与张某某等人互殴。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得知民警将至本市新北区万达广场附近,仍在该地等待民警。同日晚,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本市朝阳桥派出所投案自首。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赵某、朱某甲、张某等人的供述;

5.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公安机关调取、制作的现场监控视频、手机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经他人纠集后,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慧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常州市**镇**小区**栋,联系电话:1318257****,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常州市新北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321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