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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台山市**镇**村**巷**号。2020年6月8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化名“牛泮”,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3********,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台山市**镇**村**巷**号。2019年3月1日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8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化名“扁头诚”,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4********,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台山市**镇**村**号之**。2016年4月21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同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8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 年 5月21日、22日、23日在其住家台山市**镇**村**巷**号容留李某某、黄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 年 5月24日、25日、26日在其住家台山市**镇**村**号之**容留何某某、黄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 年 6月1日、2日、3日在其住家台山市**镇**村**巷**号容留何某某、李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 6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因吸毒被台山市公安局查获后,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2、辨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相关书证。

5、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现再犯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均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春华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三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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