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州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曾用名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因犯强奸罪被**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月18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州晴隆县,住贵州省晴隆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贵ET****面包车至**县**镇**小学旁的公路边,将徐某堆放在路边的200斤电缆线盗走,经鉴定,价值1395元人民币。
2、2019年7月底,被告人何某某、王某驾驶贵ET****面包车窜至**县**镇**旁的公路边,将徐某堆放在路边的400斤电缆线盗走,经鉴定,价值2790元人民币。
3、2019年7月底,被告人何某某、王某驾驶贵ET****面包车窜至**县**乡李某某家,将李某某堆放在家门口公路边的电缆线400斤盗走,经鉴定,价值2325元人民币。
4、2019年8月底,被告人何某某、王某驾驶贵ET****面包车窜至**县**教育城工地,将洪某某堆放在工地里的扣件405个盗走,经鉴定,价值2443元人民币。
5、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驾驶贵ET****面包车窜至**县**乡李某某家,将李某某堆放在家门口公路边的电缆线400斤盗走,经鉴定,价值2325元人民币。
6、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驾驶贵ET****面包车窜至**县**乡**村,将潘某堆放在路边的电缆线400斤盗走,经鉴定,价值2325元人民币。
7、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驾驶贵ET****面包车窜至**县**镇**旁的公路边,将徐某堆放在路边的电缆线520斤盗走,经鉴定,价值362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被盗的电缆线;2.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洪某某、潘某、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徐某、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曾某某的供述;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查获赃物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曾某某多次盗窃,系累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后军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王某现羁押于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起诉书1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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