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何万罗,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乡**村**组**号,住射洪市**镇**道**段**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玉娟,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射洪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0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市**镇**巷**号,住射洪市**镇**小区**栋**号门面。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2019年6月12日,因卖淫被成都市双流区分局东升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84********,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号,住射洪市**镇**街**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乡**村**组**号,住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号,住射洪市太和镇武安**路**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住射洪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路**号,住射洪市**镇**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该局于同年6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射洪市**镇**路**号**栋**单元**号,住射洪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住射洪市**镇七里**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乡**村**组**号,住射洪市太和镇武安**路**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万罗、曾玉娟、李某某、申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胡某某、范某某、何某甲、张某某、刘某某、田某某、高某某、涂某某、赵某某、彭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何万罗、曾玉娟、李某某、申某某约定合伙经营“君尚足道”足浴店,该经营场所位于射洪市武安河东路18号,主要提供足浴、按摩等服务。为增加收益,被告人何万罗提出增设卖淫项目,并在营业场所内设置专门的房间用于卖淫,后何万罗、曾玉娟等人组织王某某、韩某某、宗某某、蒲某某、何某乙等卖淫女在上述经营场所提供价格不等的性服务,并与卖淫女达成收入分配比例。
被告人何万罗负责管理全店事务、招募、运送卖淫女、向出租车司机宣传带客消费可以提成,除按入股比例分成外,每月还领取5000元工资。
被告人曾玉娟负责财务、员工的工资发放以及招募卖淫女、给卖淫女发放提成,除按入股比例分成外,每月还领取2000元工资。
被告人李某某、申某某在店内所建的微信群内发红包鼓励员工,在微信群中了解“君尚足道”的每日营业情况,介绍客人到“君尚足道”消费。被告人李某某运送卖淫女,被告人申某某在微信群中对经营活动提出建议。
被告人胡某某与曾玉娟私下签订购买“君尚足道”股份的协议,招募卖淫女以及积极主动向何万罗、曾玉娟推荐卖淫女。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何某甲、张某某、田某某、涂某某、高某某、彭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受雇到“君尚足道”上班。
被告人范某某、何某甲、张某某担任主管,分别管理前厅、技师、后勤及夜班,同时在接待员忙碌时,接待客人介绍店内服务项目、价格,带卖淫女供顾客挑选。
被告人刘某某担任保安,负责看管顾客的车辆、配合接待员接待客人、向出租车司机宣传带客消费可以返利、给出租车司机发放提成、望风、通风报信。
被告人高某某、涂某某、田某某担任收银员,负责收银、统计技师服务明细方便被告人曾玉娟发放提成、安排卖淫女上钟顺序、记录卖淫女上钟时间、每日在项目群内报送前日的经营报表。
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担任接待员,负责给顾客介绍和推荐服务项目,带领卖淫女供客人挑选等。
经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案资金收入情况进行鉴定:2020年4月1日至同年6月4日,“君尚足道”的“足底全息肾宝套一”、“足底全系肾宝套二”、“套1、套2、套3”项目共计消费533次,消费金额为人民币400834.00元。
2020年5月底,何万罗、曾玉娟、李某某、申某某根据入股比例进行了分成,何万罗分得22500元,曾玉娟分得17500元,申某某和李某某各5000元,胡某某从曾玉娟处分得5000元,被告人何万罗领取工资5000元,被告人曾玉娟领取工资2000元。
2020年6月3日23时许,射洪市公安局民警联合特警大队对“君尚足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挡获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田某某、赵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嫖客3人以及从事卖淫活动的蒲某某、宗某某、何某乙、韩某某、吉布某某、的立某某等人。2020年6月9日,被告人何万罗、曾玉娟、何某甲、涂某某到射洪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曾玉娟积极检举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到射洪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2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到射洪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2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申某某到射洪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宗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等21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万罗、曾玉娟等14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万罗、曾玉娟、李某某、胡某某、何某甲、张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田某某、涂某某、彭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万罗、曾玉娟、李某某、申某某采用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范某某、何某甲、张某某、刘某某、田某某、涂某某、高某某、彭某某、赵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万罗、曾玉娟、李某某、胡某某、何某甲、张某某、涂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玉娟积极检举同案犯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田某某、高某某、彭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万罗、曾玉娟、李某某、胡某某、何某甲、张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田某某、涂某某、彭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玲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万罗、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被告人曾玉娟、申某某、胡某某、范某某、何某乙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1592852****)、彭某某(1356826****)、赵某某(1839814****)、涂某某(1822890****)、田某某(135477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4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
4.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资金13380元。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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