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易某某、黄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被告人何某某、易某某、黄某某先后偷越国境至缅甸国务工,在务工期间,何某某、易某某认识了黄某某,后因在疫情期间生意难做,三人即打算回国,后在他人的安排下,三人于2020年4月29日偷越国境回国,次日6时许,当三人来到沧源自治县勐董镇城南路尽头鸿雁宾馆门口时被查获,经口头询问,三人即承认刚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五组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易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轨迹分析;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八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易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易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何某某、易某某、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易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翠娟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易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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