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公刑诉〔2019〕57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86********,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生于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1********,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无业,住四川省三台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易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何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从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离职,知晓公司库房平日疏于看管。被告人何某某、易某某、彭某某共谋盗窃后,经事前踩点、购买废旧纸箱,于2019年10月2日18时许,由被告人何某驾驶川B9****汽车搭载被告人易某某、彭某某到绵阳市涪城区**路**院内,采取何某某扭开库房大门、彭某某翻窗入室等手段,在将500台华为牌HS8145C5光猫(天翼网关)搬运到汽车的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并制止,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光猫共价值人民币6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笔录;5.被告人何某某、易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易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彪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易某某、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及值班律师身份材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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