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公诉刑诉〔201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麟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麟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惠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惠某某在麟游县两亭镇水磨沟村丁家河组里头河树林坑坑玉米地私设电网(电猫)打野猪,到2018年9月底将私设电网交给何某某看管使用。2018年10月12日早上6时40分许,王某甲到水磨沟村丁家河组里头河树林坑坑自家玉米地里收玉米,被在此地私设的电网击中,触电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瓶、电容箱、逆变器、线夹、铁丝导线、木杆等物证;
2户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刘某某、朱某某、王某己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及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及解剖照片、尸检病理组织学报告书、毒物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惠某某过失以私设电网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亢惠民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惠某某现羁押于麟游县看守所;
2.案卷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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