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51989********,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乡**村**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8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道**道**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从肇庆市高要市区搭乘大巴到云浮市区盗窃摩托车,2019年6月16日01:09,两人来到云浮市云城区**街道**社区**路**店门前,看见被害人钟某某停放该酒店门前的黑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于是何某某用万能匙开动该摩托车,并由何某某驾驶驾驶该摩托车搭载彭某某离开。
2019年6月16日01:12,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盗窃得来的摩托车搭载彭某某来到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号**站门前,看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WUQ****蓝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于某某何某某使用万能匙开动该摩托车离开。随后,由何某某驾驶盗窃得来的蓝色女装摩托车、彭某某驾驶盗窃得来的黑色女装摩托车回到肇庆市高要市进行销赃。经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187元,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珍
2019年3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3、涉案物品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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