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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张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21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街道**村**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同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宾金全(绰号“黄某甲”,已起诉)、卢东(绰号“某某戊”,已刑拘)、黄均文(绰号“某某己”或“豆腐二”,已刑拘)、江森年(绰号“某某庚”已刑拘)、“谢六”或“六舅” (在逃)、“亚金” (在逃)、 “地主” (在逃)等人在平南县安怀镇高荔村旧莫屯、大岭屯、安怀镇龙眼基地附近、平南镇新盘村木凭屯等地轮番开设赌场。该赌场是利用“纽扣粒”作赌具,以赌“抓摊”方式进行赌博。每次前来参赌的人数有二十至三十人,每盘赌资达几千元以上。被告人何某某除参与赌场股东外,还负责招揽赌客,掌管赌场日常收支。被告人张某甲除参与赌场股东外,还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并参与赌博,被告人李某某除参与赌场股东外,还参与赌场“抓摊”坐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甲、杨某某、宾瑞庆等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某某戊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爱萍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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