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0 ********,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现住芒市**大街***-****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现住芒市**村**公寓。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尹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至2018年9月底,被告人何某某、尹某某以“****”为依托在芒市**酒店*楼介绍他人卖淫,2018年12月底,“****”关闭后,被告人何某某、尹某某依然通过电话、微信介绍他人卖淫,经查,被告人何某某、尹某某分别介绍张某、曹某某多次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尹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19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视听光盘贰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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