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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宝某甲职务侵占案)_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8********,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号,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被科左后旗公安局逮捕,2019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宝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65********,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科左后旗**镇**嘎查**号,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宝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6月,被害人舍某某注册成立了科左后旗**有限公司,同年**有限公司承包了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新佳木嘎查荒山并造林,后命名为**林场。2017年2月,被告人何某某被**有限公司任命为该林场经理管理该林场。2017年6月,被告人宝某甲到该林场工作。2017年6月,扎鲁特-兴安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途经**林场,科尔沁右翼中旗临时占用该林场124.6亩林地。2017年8月,被害人舍某某授权何某某、宝某甲分别作为该林场经理、副经理处理征地事宜。2017年10月10日,征地负责单位科尔沁右翼中旗**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某某、宝某甲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10月17日,**林场的补偿费91.712万元入何某某账户后,被告人何某某将其中的1万元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后与宝某甲共同将其中的24.712万元私分,其中何某某分得12.412万元,宝某甲分得12.3万元。

2018年11月26日、12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宝某甲分别被传唤到案。截止2019年1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宝某甲归还了上述钱款,获得了被害人舍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水面承包经营合同、营业执照、承包荒山合同书、补充合同、证明、林权证、借据、收据、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政府关于扎鲁特-山东青州±800千伏特高压配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的公告、情况说明、扎鲁特-兴安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土地征(占)用协议书、授权委托书、电子回单、收据、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邰某某、何某某、宝某甲、领某某、包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凭证复印件、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邰某某、包某某、钱某某、白某某、齐某某、宝某乙、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一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何某某、宝某甲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宝某甲作为科左后旗**有限公司委派到**林场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宝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起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按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宝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宝某甲已退赔上述钱款,获得了被害人舍某某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梅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宝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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