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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宋某某等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5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2000********,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2020年4月2日,因盗窃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5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5月30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修文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5月30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8********,布依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6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罗某某、雷某某、朱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某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罗某某、赵某某(在逃)驾车窜至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五星村六组**路,将遵义**劳务公司堆放在路边人行道上价值920元的钢筋盗走。

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罗某某、何某某驾车窜至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村机械市场门面外,将贵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堆放在此价值人民币31480元的机械配件盗走。

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罗某某、赵某某(在逃)驾车窜至贵州省惠水县濛江街道**社区**幼儿园对面路边,将李某甲堆放在此价值人民币640元的铁质孔桩模板盗走。

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罗某某、雷某某驾车窜至贵阳市花溪区高坡乡**村五组陈某某的汽车修理厂院内,将陈某某价值人民币560元的汽车废弃铁质零件盗走。

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罗某某、雷某某驾车窜至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上板村**路红绿灯路口路边,将曾某某放置在此的价值人民币59648上海冠龙水管伸缩接头盗走。

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罗某某、雷某某、朱某某驾车窜至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184县道路边一空地,将谢某某堆放在此价值人民币17622元的电力材料盗走。

案发后,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宋某某。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五被告人家属已对失主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失主对五被告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及到案经过、报案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李某乙、李某甲、陈某某、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罗某某、雷某某、朱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罗某某、雷某某、朱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宋某某,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

检  察  员 张鹏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罗某某、何某某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某、朱某某羁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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