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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安某某开设赌场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公诉刑诉〔2015〕20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6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60607351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现住辽阳县首山镇美逸华城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8日被辽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5月26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58071400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首山镇胜利街11组10-18-6栋3-1001-46,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5年2月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2015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安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期间,在辽阳县首山镇商业街南段首兴浴池北侧隔壁一处无门牌的二层门市房内,二人以开设游戏厅的名义,在室内设置50台赌博机为他人提供赌博服务,从中牟取暴利,并雇佣刘某某看管游戏厅。

2、被告人何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从佟某某手中租得一网点,自2015年1月27日起,在网点内开设 “大军子动漫城” ,在室内设置62台赌博机为他人提供赌博服务,从中牟取暴利。其雇佣刘某某为赌场经理,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指使残疾人翁某某谎称为该赌场的投资人。

经鉴定:上述112台游戏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机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六册;

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个人档、鉴定意见通知书; 搜查证;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租房协议;翁某某近照;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游戏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刘某某、翁某某、何某某、韩某某、佟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游戏厅,设置赌博机为他人提供赌博服务,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浩

检察员:孙红君

2015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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