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5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委**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5月1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5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委**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7月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5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委会**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7月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阮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4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阮某某两人到泸西县**镇**村高某某家卧室中实施盗窃,两人盗窃了10包红河88香烟后被高某某回家发现,后两人推开高某某逃离现场,何某某被高某某及村民抓获,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高某某被盗的十包红河88香烟价值人民币110元。
2、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阮某某伙同唐某某驾驶阮某某租来的灰色五菱牌微型车到泸西县**乡**村张某某家小卖部,阮某某用铁片把挂锁打开,两人进入小卖部内部共同盗窃小卖部内香烟22条(有11条红河“88”香烟,6条紫云香烟,2条大红河、3条白壳红塔山1956)和一箱乐虎饮料。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家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56元。
3、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阮某某伙同唐某某到泸西县**乡**村赵某某家中,阮某某将挂锁打开后和唐某某进入房间内,将被害人放在堂屋右手边房间内床上枕头下的28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告知;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阮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且唐某某、阮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阮某某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款500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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