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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唐某某盗窃罪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安岳县人,务工,家住江西省靖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安岳县人,务工,家住江西省靖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经过靖安**时,发现对面人行道上停了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未拔钥匙,遂通过微信与被告人何某某联系,提议盗窃该电动车。后被告人何某某于当日9时从家中到靖安**,在被告人唐某某的指引下,将电动车骑走,并藏匿于其家中。经鉴定,被盗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2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照片;2、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3、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4、靖价认定字【2020】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电动车一辆,价值2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文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950****;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7958****。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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