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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唐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35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5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号。2011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村**组**号。2010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唐某某路过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河道整治工程工地时,共谋实施盗窃,随即一同将堆放在该工地上的,属于重庆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419元的电缆线抬到过滩村,二人将电缆线放在公路边,决定骑电瓶车来将赃物运走。当二人骑电瓶车返回准备运走电缆线时,得知在场的村民已报警,便逃离现场。该电缆线被随后赶来的民警收缴,已发还物主。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唐某某、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唐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材料、营业执照、无主捡拾物品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张某甲、武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系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传南 

检察官助理:黄  春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被告人唐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996703****;

3.侦查卷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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