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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周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8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伙同同案人谭某某(另案处理)自2019年7月起,在本市海珠区大塘东华大街**号**楼粮油店,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何某某负责在店铺内开具投注单、收取赌款等工作,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将投注单送到同案人谭某某处,或者将投注单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同案人谭某某。2019年10月1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接受参赌人员招某某等34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后被民警抓获,当场被查获赌款人民币7827元。被告人周某某在取得部分投注单据后,在本市海珠区东华二巷11号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洁霞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卷,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本案扣押:赌款人民币7827元、被告人周某某的蓝色红米手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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