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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周某某等行贿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4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5月15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组。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12月28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6月17日到连平监狱服刑。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组**队。

被告人谭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年11月24日到连平监狱服刑。

上列四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行贿罪,2020年6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博罗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经共同商定,决定通过为东莞市的施工单位违规运输建筑淤泥、渣土在**镇辖区倾倒,以牟取非法利益。其中何某某负责协调与执法部门的关系,周某某负责提供推土机及联系车队拉运淤泥,谭某甲利用熟悉本地人际关系和谭某乙利用任职村小组干部的便利,负责安排倾倒场所和处理当地群众的关系等,并约定除每车收取的倾倒费用扣除40元给周某某作为推土作业费用外,其他剩余费用待完工后由上述人员平分。期间,上述人员用于非法运输、倾倒淤泥、渣土的车辆先后3次被博罗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执法大队查获。为使被扣车辆能快速解除扣押,继续非法运输、倾倒建筑淤泥,何某某、周某某等人经共同商议,决定从其上述非法获利所得中支取现金,并由何某某向“县城管局”**大队江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使江某某3次将查扣车辆先后越权予以放行。具体案情如下:

1.2020年3月9日,“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和博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园洲交警中队经联合执法,在**镇**村**组将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安排的赣M8****、湘 KG****、皖SB****等3辆非法倾倒淤泥、渣土的车辆予以查扣,由“县城管局”执法大队予以行政立案处理。何某某、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经共同商议后,决定从非法获利中支取5万元交由何某某负责向江某某疏通关系,争取尽快将车辆放行,并明确其中3万元用于缴纳车辆罚款,剩余2万元作为给予江某某的好处费。何某某请求说情,江某某收取3万元罚款后,在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于同月26日越权将上述车辆提前放行。后江某某将上述3万元罚款非法据为己有。

2.2020年3月15日,“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园洲交警中队经联合执法,在**镇**村**组将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安排的赣CQ****、赣J2****、赣C3****、粤SJ****、赣J2****、赣J6****等6辆非法倾倒淤泥、渣土的车辆予以查扣后,由“县城管局”执法大队予以行政立案处理。何某某、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经共同商定,再次从非法获利中拿出5万元给何某某向江某某疏通关系,并同样明确其中3万元用于缴纳车辆罚款,剩余2万元作为给江某某的好处费。后经何某某再次向江某某请求说情后,江某某在收到3万元罚款后,又在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于同月21日越权将上述车辆全部提前放行。2020年4月初的一天,为表示对江某某的感谢,何某某在**街道**渔港(**村店)宴请江某某,并送给江某某蓝带牌洋酒1瓶和中华牌香烟2条。

    3.2020年4月17日上午10时许,博罗县公安局园洲派出所在**镇**村**组附近查处了由被告人何某某独自经营的建筑淤泥、渣土倾倒点,并当场扣押了赣J6****、赣J6****等2辆违规运渣车辆,并交由“县城管局”执法大队行政立案处理。期间,何某某从非法获利中拿出2万元向江某某缴纳车辆罚款。同月23日,江某某收到2万元罚款后,又在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于当日越权将上述车辆全部提前放行。次日,为表示对江某某的感谢,何某某又在广惠高速罗阳出口右转往**村方向的广惠高速桥下位置,以感谢费名义送给江某某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谭某乙、谭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犯罪未遂。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5万元,其中4万元属未遂,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谭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自首,且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谭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且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张银婷

2020年9月17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谭某乙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谭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2839****,保证人叶某某,联系方式:1341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一体化告知书》4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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