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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91********,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11995********,汉族,江苏省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工业园区**路**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本市丰台区**园**门京东便利店酒后无故滋事,并用石头将该便利店店门玻璃砸碎,后被查获。经鉴定,便利店玻璃门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元,二被告人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石头、照片、发票、收据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陈慧权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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