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吕某某等5人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肥婆、阿玲、十三姨),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陆川县**栋**号(户籍住所地为陆川县**镇**村**队**号)。曾因诈骗罪,2017年被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丘某甲(绰号: 阿五),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曾因诈骗罪,于2015年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一万元,201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丘某已(绰号:阿青、十一哥),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曾因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五千元,201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阿益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陆川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陆川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8时许,被告人丘某已在陆川县古城镇楼脚村****附近,以寻找学校退休的王某某收购旧币为由故意吸引受害人江某甲,丘锡刚(在逃)则扮演认识王某某的“叶主任”带路,以旧币兑换新币赚取差价的作引诱,骗取江某乙人民币13000元。

2.2019年1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383县道陆川县珊罗镇**村路段,以找神医看病为由故意吸引受害人梁某某,被告人丘某已冒充认识神医的人在路上偶遇并编造神医救人的故事,以迷信诈骗的方式骗取梁某某人民币25000多元。被告人丘某甲开车及发信息。

3.2019年11月28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到玉林市玉州区****邮政储蓄所门口的路边,以找神医看病和算命为由故意吸引受害者陆某某,江某丙(在逃)冒充认识神医的人在路上偶遇并编造神医救人的故事,以迷信诈骗的方式骗取陆某某人民币70500多元人民币和一个镶玉金戒指(该戒指价值无法鉴定)。被告人丘某甲开车及发信息。

4.2019年12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广东省高州市东方市场,以找算命大师要“六合彩特码”为由故意吸引受害人凌某某,将凌某某引诱到被告人何某某处,再有何某某冒充算命大师的孙女,以迷信诈骗方式骗取凌某某人民币11000元及金戒指两个、金耳环一对、银手镯一只。被告人颜某某在附近望风及发信息,韦某某(在逃)负责开车。经陆川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3.19克的黄金戒指价值1396元; 5.65克的黄金戒指价值2472元; 4.24克的黄金耳环价值1855元; 12.27克的白银手镯价值43元;诈骗总金额为16766元。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在2019年11月至12月间,参与作案3次,涉案金额112266元;被告人丘某甲在2019年11月间,参与作案2次,涉案金额95500元;被告人丘某已2019年10月至12月间,参与作案2次,涉案金额38000元;被告人吕某某、颜某某在2019年12月,均作案1次,涉案金额167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丘某甲、丘某已、吕某某、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丘某甲、丘某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起诉后,被告人何某某、丘某甲、丘某已、吕某某、颜某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实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莲明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