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何某某,化名“**”,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龙南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龙南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8月8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龙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9月14日被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化名“**”,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龙南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龙南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8月9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龙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9月14日被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化名“**”,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龙南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龙南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8月9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龙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9月14日被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叶某某、何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11月17日由龙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0年加入赣南区龙南小区的“全能神”邪教组织,化名“**”,先后担任临江教会的福音执事、通讯员、事务执事、教会带领等。被告人叶某某于2006年加入赣南区龙南小区的“全能神”邪教组织,化名“**”,先后担任过临江教会的浇灌执事、教会带领、福音执事、辅导员、通讯员等。被告人何某某于2007年加入赣南区龙南小区的“全能神”邪教组织,化名“**”,先后担任过临江教会的接待、书库、事务执事、福音执事、教会带领等。三被告人担任教会带领期间,负责该教会临江范围内的“全能神”邪教的组织、发展和传播工作;担任其他职务时,也会做好相应的“尽本份”工作。
2020年8月7日,蔡某某、叶某某两人在江西省龙南市临塘乡**村**组向村民赖某兰传播“全能神”邪教时,被赖某兰的丈夫何某洪发现。随后何某洪将蔡某某扭送至龙南市公安局临塘派出所到案。同日公安民警在临塘乡**村**组**号蔡某某家中查获“全能神”书籍6本、宣传册45本、内存卡4张、收支簿1本、记事本1本、手写纸条若干等邪教物品。
2020年8月8日,公安民警在龙南市**乡**村**小组发现被告人叶某某、何某某两人在叶某某家中学习“全能神”,并将叶某某、何某某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民警在叶某某家中查获“全能神”宣传册46本、内存卡28张、自制小信封等邪教物品。
同日公安民警在**乡**村**组***号何某某家中查获“全能神”书籍7本、宣传册245本、生命册传单14张、光盘1张、日记本3本、自制小信封等邪教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蔡某某、叶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认定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蔡某某非法传播邪教宣传品,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其中何某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涉案物品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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