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0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5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名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了认罪认罚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刘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刘某甲在本市天心区**路“**商场”三楼,趁被害人刘某乙在商场椅子上熟睡之际,刘某甲在一旁望风,何某某将被害人刘某乙放在裤子右边口袋里的1台银色苹果8Plus手机(内存128G)扒走,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并将该手机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赃款被二人挥霍。
经鉴定,该被盗的银色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423元。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3450元,被害人刘某乙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照片、领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刘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刘某甲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2、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3、被告人何某某、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何某某、刘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5、被告人何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和行政处罚劣迹,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6、被告人刘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利军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897301****;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3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_;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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