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区**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为成都市**区**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成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住所地位于成都市**区。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担任代理总经理,被告人何某某系市场保障部负责人。
因与**银行**支行的第三方服务公司深圳**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之间存在贷款服务业务往来,2019年7月底,何某某向该公司总经理范某某索要回扣,刘某某予以认可。2019年9月至12月间,范某某先后三次给予何某某现金10.82万元,何某某、刘某某平分该款项。
2019年12月,何某某、刘某某主动向单位承认了收受贿赂的事实,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4月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二人再次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出受贿款项。后,公司对二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全额退赃,取得了公司的谅解,建议对二人均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恒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何某某1808049****;刘某某1355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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