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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刘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4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废旧金属回收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住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原系佛山**物流有限公司****码头调度员兼顾理货工作,主要负责指挥及调度人员进行装卸工作、开具单据及货物分票,不负责货物的存放和保管。

被告人何某某为清偿其个人债务,于2020年3月6日晚8时许,乘佛山市南海区**镇**码头出入管理不严之机,通知自己预先在“货车帮”平台上约好的货车司机梁某某驾驶“赣C7****”号蓝色大货车到码头内将一卷重20.855吨的不锈钢冷轧钢卷(价值人民币467361元)盗走,紧接着将该不锈钢冷轧钢卷运至佛山市顺德区**路**号**废旧金属回收店,以每吨6000元、总价12.38万元人民币低价变卖给被告人刘某某。后被告人刘某某即以30.1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某,从中获利17.86万元人民币。

破案后,公安机关起回被盗的冷轧钢卷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0.16万元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蔡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俊峰

检察官助理:钟  杰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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