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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冉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2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2000********,汉族,中专文化,系**公司云南办事处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小区**栋** 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19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4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色大道出租房,系昆明**地产员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4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8日凌晨,被害人王某某因故与刘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冉某某发生纠纷、打斗,被害人王某某在打斗过程中被刀杀伤。2020年4月15日,民警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冉某某。经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何某某、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和辨认笔录;4、刘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5、证人沈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7、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冉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何某某、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冉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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