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30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以来,林某甲(另案处理)伙同他人成立一家公司,通过林某乙(另案处理)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小行家”平台交易账户,进行国际原油期货指数赌博。赌博人员无需真实交付保证金就可以买涨买跌,国际原油指数每涨跌0.01美元,代表每手赢输80元人民币。林某甲等人收取每手160元的交易手续费,其中林某乙、陈某某每手分成人民币48元,林某甲等人每手分成人民币112元。林某甲等人的盈利、手续费返佣均通过林某乙结算。
2017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何某某、侯某某先后应聘林某乙的公司,约定固定工资每个月4000元。经过交易培训后,林某乙指派被告人何某某、侯某某到林某甲的公司里进行电脑下单操作,帮助林某甲等人对赌博人员的下单情况进行记录。至2018年2月份,林某甲等人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侯某某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登记情况、银行交易明细、前科核实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林某甲、陆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侯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决被告人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聪
附:
1.被告人何某某、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1张(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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