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余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2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71985********,汉族,大学文化,系**,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区**路**段**号**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21980********,汉族,大专文化,系**,户籍在湖北省十堰市**区**路**号**栋**单元**号。2008年7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指使被告人余某某及王某某(已判决)、崔某某、郧某某、耿某某(均另行处理)等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三楼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讨要债务,期间王某某等人使用棍棒等物无故殴打被害人邵某某、张某某,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邵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3日、11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何某某分别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遭多人持械殴打致伤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崔某某、郧涛、耿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事件起因及其持械殴打他人的事实;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事件起因及被害人邵某某被殴打致伤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及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邵某某的伤势情况;

5.相关刑事判决书,证实证人王某某的判决情况;

6.相关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余某某的前科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武汉铁路公安处汉口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金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抓获被告人何某某、余某某的经过;

8.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余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余某某与多人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余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钢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余某某现均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