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花(绰号“阿兰”),曾用名何小妹,女,无身份证号码,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前述基本信息均为被告人自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何某花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7日开始,被告人何某某、何某花与张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博罗县**街道**村**小组一间出租屋内,提供扑克牌等赌具,给参赌人员以扑克牌赌“五张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水钱”获利。每天到该赌档赌博约20人,每局每份牌可下注人民币10元至50元不等,在“五张牛”赌局中“赌仔”或庄家出现“五张牛”十点时,即由何某某或何某花或张某某从赌资中抽取10元、20元人民币作为“水钱”获利。期间,何某花有做“五张牛”庄家、发牌及“抽水”。同年5月15日16时许,公安民警捣毁该赌场,现场抓获何某某、何某花及李某某、巫某某、钟某某等20名参赌人员,并扣押何某某赌资人民币1864元、扑克牌等赌博工具及扣押何某花赌资人民币1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何某花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花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家麟
附:
1.被告人何某某、何某花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抓获视频光盘、讯问视频光盘各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