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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云某某等22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8********,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住天津市**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诸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3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7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住天津市**区(户籍地天津市***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诸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3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7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住天津市**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诸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3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务工,住天津市**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诸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3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住天津市**区***镇(户籍地天津市**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诸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3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住上海市**区(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7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住上海市**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诸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3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九江市**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诸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8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诸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住住江西省九江市**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诸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区**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区**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诸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吉安市**县**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南昌**区**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诸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3199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诸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区**乡。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诸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宜春市**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县**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诸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7日被诸城市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6月13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区**乡。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云某某、梁某某、顾某某、熊某甲、杨某某、吴某甲、谢某某、熊某乙、周某某、陶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诸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30日以被告人杜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毛某某、涂某某、陶某乙、陶某丙、彭某某、吴某乙、熊某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以被告人傅某某(已判决)为首的犯罪集团在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过程中,利用借款人急于借钱的心理,通过“嗨钱”APP,非法获取借款人通讯录,并利用“磐多拉”平台爬取借款人手机运营商、学信网、外卖订餐、电商购物等方面大量的个人信息数据。该犯罪集团除将上述数据用于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内部催收使用外,还非法提供给外部催收公司用于催收。经鉴定,该犯罪集团非法获取借款人通讯录中他人电话号码共计498441699条,非法获取借款人通话记录共计1492183661条。

被告人何某某、云某某、杜某某、高某某、刘某某作为该犯罪集团项目组长(主管),其负责的部门及其本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其中,被告人何某某、杜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对该集团“磐多拉”平台的研发起到了帮助作用,应对该集团非法获取借款人通话记录条数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云某某对该集团“嗨钱”APP的研发起到了帮助作用,应对该集团非法获取借款人通讯录中他人电话号码条数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某在该犯罪集团委外管理部工作期间,向外部催收公司非法提供借款人通话记录中联系次数前十名电话号码(TOP10)共计926345个,应对上述电话号码条数承担刑事责任。

二、寻衅滋事罪

以被告人傅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迫使借款人偿还高额利息及服务费、信息费等费用,在被告人张某甲、顾某某等人的明示或默许下,由被告人熊某甲、吴某甲等催收员对借款人及其亲友实施话术施压、电信轰炸、发送威胁侮辱短信、合成淫秽图片等“软暴力”催收行为,使借款人及其亲友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借款人及其亲友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被告人熊某甲为迫使借款人薄某甲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2.2018年5月,被告人熊某甲为迫使借款人王某甲还款,向其发送威胁微信。

3.2018年5月,被告人熊某甲为迫使借款人马某甲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4.2018年11月,被告人熊某甲为迫使借款人曾某某还款,向其发送威胁微信。

5.2019年6月,被告人熊某甲为迫使借款人赵某甲还款,打电话对其恐吓、辱骂。

6.2019年6月,被告人熊某甲为迫使借款人徐某某还款,向其发送威胁微信。

7.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甲为迫使借款人张某乙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8.2018年8月,被告人吴某甲为迫使借款人刘某乙还款,向其发送淫秽侮辱短信。

9.2018年8月,被告人吴某甲为迫使借款人侯某某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10.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甲为迫使借款人林某某还款,向其进行电话“轰炸”、辱骂。

11.2019年5月,被告人吴某甲为迫使借款人许某甲还款,打电话滋扰其父亲许某乙。

12.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甲为迫使借款人贾某甲还款,向其发送威胁微信。

13.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甲为迫使借款人刘某丙还款,打电话滋扰其父亲刘某丁。

14.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甲为迫使借款人贾某乙还款,打电话滋扰贾某乙的母亲张某丙。

15.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迫使借款人代某甲还款,向其进行电话“轰炸”。

16.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迫使借款人吴某丙还款,向其进行电话“轰炸”、发送威胁微信。

17.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迫使借款人吴某丁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18.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迫使借款人邱某某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19.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迫使借款人张某丁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20.2018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迫使借款人陈某甲还款,向其发送合成侮辱图片、辱骂短信。

21.2018年5月,被告人毛某某为迫使借款人康某某还款,向其进行短信“轰炸”。

22.2018年5月,被告人毛某某为迫使借款人翁某某还款,向其进行短信“轰炸”,发送威胁短信。

23.2019年4月,被告人毛某某为迫使借款人郑某甲还款,向其发送威胁邮件。

24.2018年5月,被告人涂某某为迫使借款人吴某戊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25.2018年7月,被告人涂某某为迫使借款人段某甲还款,向其发送威胁微信。

26.2019年7月,被告人涂某某为迫使借款人王某乙还款,向其发送淫秽侮辱短信。

27.2018年6月,被告人陶某乙为迫使借款人皮某某还款,向其进行电话“轰炸”。

28.2018年7月,被告人陶某乙为迫使借款人蒋某某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29.2018年9月,被告人陶某乙为迫使借款人代某乙还款,向其发送侮辱短信。

30.2018年4月,被告人熊某乙为迫使借款人姜某某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31.2018年6月,被告人熊某乙为迫使借款人胡某某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32.2018年8月,被告人熊某乙为迫使借款人甘某某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33.2018年3月,被告人彭某某为迫使借款人韩某甲还款,打电话滋扰韩某甲的父亲韩某乙。

34.2018年6月,被告人彭某某为迫使借款人张某戊还款,向其进行电话“轰炸”。

35.2018年9月,被告人彭某某为迫使借款人韩某丙还款,向其发送合成侮辱图片、短信。

36.2018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为迫使借款人钱某某还款,向其发送淫秽威胁短信。

37.2018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为迫使借款人陈某乙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38.2019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为迫使借款人高某乙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39.2018年5月,被告人陶某丙为迫使借款人辛某某还款,向其母亲发送威胁短信。

40.2018年7月,被告人陶某丙为迫使借款人赖某某还款,向其发送威胁微信。

41.2018年8月,被告人陶某丙为迫使借款人樊某某还款,向其发送威胁微信。

42.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为迫使借款人王某丙还款,打电话滋扰王某丙的父亲王某丁。

43.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为迫使借款人韩某丁还款,打电话滋扰韩某丁的朋友刘某戊。

44.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为迫使借款人薄某乙还款,打电话滋扰薄某乙的朋友郭某甲。

45.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为迫使借款人宋某甲还款,打电话滋扰宋某甲的弟弟宋某乙。

46.2019年5月,催收员郑某乙(另案处理)为迫使借款人郭某乙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47.2019年5月,催收员郑某乙为迫使借款人吕某某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48.2019年7月,催收员郑某乙为迫使借款人李某甲还款,打电话滋扰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

49.2019年7月,催收员郑某乙为迫使借款人梁某乙还款,打电话滋扰梁某乙的父亲梁某丙。

50.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乙为迫使借款人王某戊还款,打电话滋扰王某戊的父亲王某己。

51.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乙为迫使借款人王某庚还款,打电话、发短信滋扰王某庚的同学刘某己。

52.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乙为迫使借款人王某辛还款,打电话滋扰王某辛的母亲张某己。

53.2019年4月,被告人顾某某为迫使借款人孙某某还款,打电话滋扰孙某某的母亲李某丙。

54.2019年4月,被告人顾某某为迫使借款人王某壬还款,打电话滋扰王某壬的父亲王某癸。

55.2019年4月,被告人顾某某为迫使借款人董某甲还款,打电话滋扰董某甲的父亲董某乙。

56.2018年11月,被告人陶某甲为迫使借款人何某乙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57.2018年8月,被告人陶某甲为迫使借款人许某丙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58.2018年9月,被告人陶某甲为迫使借款人段某乙还款,打电话滋扰段某乙的父亲段某丙。

59.2019年5月,被告人熊某丙为迫使借款人赵某乙还款,向其发送威胁短信。

60.2019年4月,被告人熊某丙为迫使借款人郎某甲还款,打电话滋扰郎某甲的父亲郎某乙。

61.2019年7月,被告人熊某丙为迫使借款人李某丁还款,打电话滋扰李某丁的父亲李某戊。

62.2019年6月,催收员方某某(另案处理)为迫使借款人施某甲还款,打电话滋扰施某甲的父亲施某乙。

63.2019年6月,催收员方某某为迫使借款人陈某丙还款,打电话滋扰陈某丙的父亲陈某丁。

64.2019年7月,催收员方某某为迫使借款人马某乙还款,打电话滋扰马某乙的妹妹马某丙。

65.2019年7月,催收员熊某戊(另案处理)为迫使借款人李某己还款,打电话滋扰其父亲李某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脑、手机、硬盘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企业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投诉材料、审计报告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陈某某、薄某甲、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李某辛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云某某等22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电脑、手机提取所得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云某某、刘某某、杜某某、高某某、梁某某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顾某某、熊某甲、杨某某、吴某甲、谢某某、熊某乙、周某某、陶某甲、毛某某、涂某某、陶某乙、陶某丙、彭某某、吴某乙、熊某丙利用信息网络,多次辱骂、恐吓、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云某某、刘某某、杜某某、高某某、梁某某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陶某甲、吴某乙、熊某丙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红梅

检察官助理:马丽萍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云某某、刘某某、杜某某、高某某、梁某某、张某甲、顾某某、熊某甲、杨某某、吴某甲、谢某某、熊某乙、周某某、陶某甲、毛某某、涂某某、陶某乙、陶某丙、彭某某、吴某乙、熊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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