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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室,现住**,系个体经营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凌晨0时38分许,在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合作购物广场“糖果KTV”B02房间门口,被告人何某某酒后因琐事与郝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何某某将郝某某二次摔倒在地,致郝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郝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脑疝,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虽经三个多月积极治疗,目前四肢肌肉萎缩,双上肢肌力二级,双下肢肌力三级,大小便失禁,其损伤构成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等9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一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翠霞

检察官助理张庆海

2020年5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逮捕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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