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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230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号。2015年11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201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0日下午2时某某,被告人何某某以号码为14715978334的手机为联络工具,窜至我市南头镇南头镇民安小学附近路段,向吸毒人员傅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22克),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400元人民币。随后,公安人员在在南头民安市场对面的福利彩票站门口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从其身上缴获作案用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桂敏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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