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失火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失火罪,经乐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乐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何甲和盛某某、何某乙、彭某某在乐昌市**镇**村“**岭”山岭何某甲先父的新建坟墓垒坟。垒坟时,何某甲在新建坟墓东南侧燃烧了纸钱,后用泥土半掩埋未充分燃烧完的纸钱,垒坟结束后现场遗留两袋未点燃的鞭炮在何某甲先父坟墓前,何某甲四人离开现场后不久发生森林火灾。经广东森林防火研究中心对涉案起火原因、起火点进行调查,调查结论为:发生在乐昌市**镇**村“**岭”的森林火灾起火点位于该新建坟墓东南侧的烧埋纸钱处。起火原因是因烧埋的纸钱经长时间阴燃后燃烧至地面,引燃该坟墓周边的可燃物引发森林火灾。经乐昌市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林业工程师鉴定,鉴定意见为:过火面积190亩,其中:灌木林地31.7亩、有林地44.3亩(果树2.3亩、松树42亩),无林地11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视听资料;6.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失火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元仕

2020年3月16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