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和盛某某、何某乙、彭某某在乐昌市**镇**村“**岭”山岭何某甲先父的新建坟墓垒坟。垒坟时,何某甲在新建坟墓东南侧燃烧了纸钱,后用泥土半掩埋未充分燃烧完的纸钱,垒坟结束后现场遗留两袋未点燃的鞭炮在何某甲先父坟墓前,何某甲四人离开现场后不久发生森林火灾。经广东森林防火研究中心对涉案起火原因、起火点进行调查,调查结论为:发生在乐昌市**镇**村“**岭”的森林火灾起火点位于该新建坟墓东南侧的烧埋纸钱处。起火原因是因烧埋的纸钱经长时间阴燃后燃烧至地面,引燃该坟墓周边的可燃物引发森林火灾。经乐昌市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林业工程师鉴定,鉴定意见为:过火面积190亩,其中:灌木林地31.7亩、有林地44.3亩(果树2.3亩、松树42亩),无林地11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视听资料;6.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失火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元仕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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