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何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85********,壮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个体工商户,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0时许,何某酒后驾驶云H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那洒收费站驶往珠琳镇方向,21时01分,其行至广昆高速1019公里600米珠街收费站连接线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经鉴定,何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常某某、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查获、抽血、讯问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从重处罚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散卷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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