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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汝集镇****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53分,被告人何某醉酒驾驶皖S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58KM+200M处,与相对方向高某驾驶的皖S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0***刮重型平板自卸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车辆及防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1mg/100ml。经认定:何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高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大帅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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