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53分,被告人何某醉酒驾驶皖S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58KM+200M处,与相对方向高某驾驶的皖S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0***刮重型平板自卸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车辆及防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1mg/100ml。经认定:何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高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大帅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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