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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凤容留他人吸毒)(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何某凤,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街**附**号。2019年10月24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凤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何某凤容留吸毒人员邓某、张某、李某、李某波(另案处理)在其位于我市沙溪镇步行街**住宿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何某凤在我市沙溪镇东悦酒店楼下的湛江美食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何某凤如某某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凤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凤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凤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鹏

二О二О年二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何某凤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份;

3、视听资料3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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